1、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、家庭病床就医的;
2、伪造或者冒用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住院或者办理门诊特殊疾病、家庭病床就医的;
3、隐瞒、编造病史,伪造、涂改医疗文书、单据等有关凭证,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;
4、转卖通过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,谋取不当利益,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;
5、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。
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:诈保骗保属于欺诈罪,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。
请各位参保人员确保自身社保卡信息真实有效,严禁冒名顶替、盗刷社保卡等情况发生。
严厉打击骗保诈保,切实维护基金安全!